杰克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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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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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应当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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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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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召开董事
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
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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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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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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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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