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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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审计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
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
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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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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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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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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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
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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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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