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股份: 董事会财经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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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财经委员会工作细则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财经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财经委员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财经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以及公司资源的优化与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财经委员会(下称“财经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现金管理、融资计划、外汇套期保值、重大投资等进行
分析预测及决策,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财经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财经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和评估公司年度资金管理计划及融资授信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有关业务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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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和评估公司外汇、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授权方案,提
请董事会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有关业务开展的工作汇报;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做好投资前相关论
证准备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完整方案,为审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定期听取公司关于投资事项的阶段性工作汇报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
招投标合同、外汇管理方案等均需经财经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投资部负责财经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年度资金管理方案及融资授信方案,年度融资工作报告;
  (二)公司有关部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方案、年度套期保值工作报告;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
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财经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财经委员会成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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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财经委员会会议。财经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财经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财经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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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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