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股份: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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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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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及《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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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决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00 万人民币,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 5%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八)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规定的
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
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同时取得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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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
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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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前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
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
加表决。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并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事项除外),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未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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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董事长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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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有关事项由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提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会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应当提出董事会议案。
     第十六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
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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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
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
董事会提出。
  第十七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应
根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并向董事
会提出。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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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以书面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及会议议题的
相关背景材料;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董事会应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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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5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
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送达人应在收到该传真后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达人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发送当天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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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涉及表决事项的,董事对表决事项的
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
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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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已获得委
托董事根据本规则作出的授权,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四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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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三十六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
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
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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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验票。
  第四十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
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
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
决议。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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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或录
像。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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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
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
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一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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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人员予以纠正,经
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人员
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
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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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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