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电池”“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规定,对野马电池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
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60 号)核准,野马电池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33,340,000 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份总数为 133,340,000 股,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数量为 33,340,000 股,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00,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00,000,00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数的
峰、陈科军和余谷涌等六位自然人股东。前述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公司 A 股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将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事项导致
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契约锁
“本次发行前,公司仅有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和余谷
涌等六位自然人股东,该六位股东构成公司的共同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一致承诺: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野马电池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00,000,00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数
的 75.00%,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三)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 股数量
(股)
(%) (股) (股)
契约锁
合计 100,000,000 75.00 100,000,000 0
(四)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合计 100,000,000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0,000,000 -100,000,000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3,340,000 100,000,000 133,340,000
合计 133,340,000 0 133,340,0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野马电池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野马电池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野马电池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契约锁
(本页无正文,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海涛《《《《《《《《《《《《《《《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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