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奥特佳
股票代码: 002239
信息披露义务人: 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一号光谷资
住所:
本大厦二楼 2017-9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一号光谷资
通讯地址:
本大厦二楼 2017-9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 持股比例增加(协议受让)、表决权增加(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
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 指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奥特佳/公司 指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一
指 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号产投
长江产投基金 指 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长江新动能基金 指 湖北省长江新动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产业集团 指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国资委 指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天佑 指 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天佑 指 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天佑 指 西藏天佑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江苏天佑
金淦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天佑投资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有限公司、张永明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协议》
长江一号产投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江苏天佑、北京天佑
持有的上市公司583,786,46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收购 指
西藏天佑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157,511,065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数的4.86%)在持有期间对应的无偿、独家表决权委
托,且委托期限自交割日起5年
江苏天佑、北京天佑、西藏天佑将本次股权交割日后届时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157,511,065股份(占上市公司总数的
表决权委托 指
产投行使,且委托期限自交割日起5年
财务顾问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一号光谷资本大厦二楼 2017-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北省长江新动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姚小林)
出资额 146,63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CYLWMT9R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期限 2023-09-13 至 2033-09-13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一号光谷资本大厦二楼 2017-
通讯地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比例
元)
普通合伙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
合计 146,630 1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江一号产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长江新动能基金,
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北省长江新动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长产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
曾用名
限公司
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 9 号办公楼、商业裙房(长城汇二期)1、2
注册地址
栋 1 单元 24 层 1 号 R1
法定代表人 姚小林
注册资本 2,65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MA49Q22X2D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 2021-03-25 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江一号产投的实际控制人为长江产业集团,最终控
制人为湖北省国资委。长江产业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 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782 号洪广宝座 11-12 楼
法定代表人 黎苑楚
注册资本 325,05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562732692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对湖北长江经济带新兴产业和基础设施、汽车、石油化工、电子信息
产业的投资;风险投资、实业投资与资产管理;科技工业园区建设;
经营范围
土地开发及整理;房地产开发;工业设备及房屋租赁(以上项目法律
法规规定需许可经营的除外)
营业期限 2010 年 11 月 0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和核心业务情况
长江一号产投成立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江一号产
投成立时间较短,尚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江新动能基金控制的除长江一号产投以外的其他核
心一级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 持股/出
企业名称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号 资比例
(万元)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湖北新动能资 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司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
业务;
(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
湖北省新动能
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国
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
公司
可经营)。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序 持股/出
企业名称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号 资比例
(万元)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湖北动能一号
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伙)
动)。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
湖北省新活力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上市高质量二 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
业(有限合 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
伙) 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长江新动能基金通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湖北动能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和湖北省新活力上市高质量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江产业集团控制的核心一级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 控制股
企业名称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号 份比例
(万元)
湖北长江产业投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
(有限合伙) 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湖北长江产业投
资基金有限公司
营活动)
湖北省扶贫投资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建设服务;围绕易地扶贫搬
开发有限公司 迁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和建设
长江创业投资基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金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水力发电;木材采运;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
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施工专业作业(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湖北省生态环保
有限公司
为准)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
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水土流失防
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人工造林;森林经营和
管护;森林改培;林产品采集;树木种植经营;园艺
产品种植;林业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固体废物
注册资本/
序 控制股
企业名称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号 份比例
(万元)
治理;肥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土壤污染
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
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
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
的开发经营;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地整治
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
文化场馆管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
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环境保护监测;
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再生资源销售;建筑
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
销售;矿山机械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园林绿化
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
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
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务;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
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房地产咨询;
湖北长江产业载 物业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
公司 价咨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
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
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
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重
湖北省长投城镇
化投资有限公司
城市、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投资、建设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
湖北长江产业现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
代化工有限公司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
注册资本/
序 控制股
企业名称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号 份比例
(万元)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
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冷服务;咨询策划服
务;融资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
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
湖北长江产业载
备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停车场服务;广告发布;
会议及展览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互联网
公司
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
源与技术平台;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公共事业
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湖北省高新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中
介)
司
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河道采砂,矿产
资源勘查,建设工程施工,水泥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建
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建筑砌块销售,石灰
和石膏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防
湖北省长江新材 水卷材产品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
有限公司 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耐火材
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水
泥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水环境污染
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工程管理服务,贸易经纪,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等新能源及
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研发、开发、建设、运行和维护;
湖北省新能源有 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的采购与销售;新能源
限公司 及可再生能源技术咨询服务;能源合同管理;电能的
生产与销售。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
可后方可经营)
深圳万润科技股 一般经营项目是:LED 应用与照明产品及其配件、
份有限公司 LED 光电元器件、红外线光电元器件及 LED 太阳能
注册资本/
序 控制股
企业名称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号 份比例
(万元)
产品研发、设计、销售;经营 LED 产品相关原材料;
室内外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节能技术推广与服
务;合同能源管理;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服务;设备
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
租赁活动);自有物业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从事广
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
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的项目)。集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
服务;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LED
应用与照明产品及其配件、LED 光电元器件、红外线
光电元器件及 LED 太阳能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资产运营、资产管理、投资;企业及资产(债权、债
湖北长江产业资 务)托管、收购、处置;财务、法律咨询;项目评估、
公司 业经营与管理;商业运营与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项目: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区管理服
务,创业空间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
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融资咨询服
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财务咨询,
湖北长江科创服
务集团有限公司
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
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标准化服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
目:房地产开发经营,认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卫星导航服务;卫星
通信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
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导航多模增强
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5G 通信技
湖北长江北斗数
字产业有限公司
务(不含出版发行);电竞音视频、数字衍生内容制作
(不含出版发行);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数
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
技术进出口;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
注册资本/
序 控制股
企业名称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号 份比例
(万元)
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
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人工智能
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
统集成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承担省政府国资委
湖北省兴楚国有
交办的有关任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
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限公司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勘
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
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肥料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非食用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
湖北双环化工集
团有限公司
零部件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
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
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
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
食用盐加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食品
生产;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生产;现制现售饮用水;
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
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湖北广济药业股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份有限公司 般项目:药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
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
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食用盐
加工;非食用盐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
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湖北长江产投私
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公司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按省政府规定、承办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的投资以及
参股业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
(涉及许可经营项
注册资本/
序 控制股
企业名称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号 份比例
(万元)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长江创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对外劳务合
作;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力
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生产
线管理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专业设计服
务;软件外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体验
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
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
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
监理除外);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金属结
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普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矿物洗选
湖北省人才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
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销售;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
发;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光
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
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机制造;电
子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
造;汽车轮毂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设备制造);轮胎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集成电路
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档案、资料、文件整理、数字化加工及档案装具、库
房设备、相关耗材销售;档案保护、消毒、仿真、修
湖北典策档案科 裱、缩微技术服务;档案寄存;档案库房设计、建设
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管理;档案办公管理软件开发与推广、销售;档案
业务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
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湖北省长江新动 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有限公司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
注册资本/
序 控制股
企业名称 出资额 经营范围
号 份比例
(万元)
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
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人才、职业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为
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
职者;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和组织各类招聘
洽谈会;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服务(不含档案托管);
人才培训和测评;职业指导与咨询服务;自费留学中
介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方可经营)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项目外包服务、业务
外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建筑、石油、
通讯、水利、电力、热力、地质勘查等工程及其配套
工程劳务服务,后勤服务,农、林、牧、渔业及采矿
业、制造业等劳务服务);增值电信业务;人才招聘、
人才推荐、人才职业规划;高端人才猎头服务;人才
评价及社会化考试服务;组织各类现场及网络招聘洽
湖北省人才市场 谈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展示和成果展览;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物流、保洁、交通运输、仓储业、邮政业、信
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
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劳务服务;语言培训;外语
翻译(不含为外国企业、机构提供翻译服务) ;人力资
源项目投资;为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代办、社
保及公积金代办服务;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代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禁止的人事人才服务
除外)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
数字化技术服务及信息咨询;文档数字化扫描服务;
档案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创业服务;档案管理
咨询培训服务、档案寄存服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11
月 21 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
可后方可经营)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
湖北长江资本
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
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产业项
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投资;资产管理。(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
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注 1:长江产业集团为湖北长江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最大股东,且能实际控制上述公司的重大及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和财务决策;
注 2:长江产业集团为上市公司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股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的简要说明
长江一号产投成立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及资产管理活
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实际业务经营,不存在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长江一号产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新动能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等活动,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4,568,449.54 3,849,583.53 7,599,724.84
净资产 40,098,592.22 3,313,162.15 7,415,408.04
资产负债率 10.03% 13.93% 2.43%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21,675,182.21 5,660,386.08 7,071,226.42
利润总额 6,711,941.09 440,679.85 6,553,877.39
净利润 5,813,331.62 321,621.35 4,915,408.04
净资产收益率 14.50% 9.71% 66.29%
注 1: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长江新动能基金 2021、2022 年度合并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2)0111148 号”、“众环审字(2023)
注 2:资产负债率=年末总负债/年末总资产*100%;
注 3: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净利润/当年末净资产*100%;
注 4:长江新动能基金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2021 年度经营时间未满一年,净资产收
益率未年化处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号 或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
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其他
重大失信行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新动能基金
不存在在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长江产业集团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持股比
序号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主营业务
例
公司是以生产、销售医药原料药及制剂、兽药
原料药、饲料添加剂和精细化工为主的国家重
点高新技术上市企业,是湖北省首批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单位,是中国最大的核黄素生产基地。
主导产品核黄素(即维生素 B2)得以做强做大,
产、销量居世界第一,树立起民族 VB 工业的
强势品牌。核黄素高产菌株工业化大生产技术
获国家进步二等奖,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被专家评定为“国际首创”技术。公司曾获全国
“五一劳动奖状”,是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国家科技部认定的“火炬计划”重点高新
技术企业并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
发改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示范基地”,并承
担了国家“863 计划”
公司是一家以 LED 产业和广告传媒业“双主业”
驱动发展、创新力强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
在 LED 领域,公司是国内领先,集研发、设计、
和 LED 应用照明产品提供商,为客户提供高品
质 LED 光源器件和 LED 应用照明产品一体化
解决方案。荣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
持股比
序号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主营业务
例
“LED 最具国际竞争力 TOP10 企业”、“中国最
具国际竞争力 LED 封装企业 TOP10”、2017 年
度福布斯上市公司潜力企业榜 100 强、2017 年
中国上市公司口碑榜“最具社会责任奖”等上百
项荣誉。先后通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国
CQC、CCC 认证;ISO9001。美国 UL、DLC,
澳洲 SAA,以及欧盟 CE、ROHS、SGS 认证;
获得了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广东省高新技术
产品证书及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拥有美国
UL、德国莱茵 TUV 授权目击实验室资质
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纯碱、氯化铵及盐化工系列
产品、氯甲烷系列产品、氯化聚乙烯系列产品;
承担与盐化工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及新产品
开发、设备制造项目;从事软件开发及医疗设
备、光电子设备微电机的生产与销售及房地产
开发。公司是采用联碱法生产纯碱和氯化铵的
持有) 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联碱生产企业。公司主导产
品氯化铵被授予“全国用户满意产品”称号,公
司主导产品红双环牌纯碱和“红双圈”牌氯化铵
双双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公司多次被授予
“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
业特别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全国推
行全面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公司主要从事轴承及其零部件的生产、科研、
销售及相关业务。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
售轴承及其零部件、汽车零部件、机电设备、轴
承设备及备件;承揽机械工业基础设计、轴承
工程设计、汽车电器修理、技术转让、劳动服务
等,主要产品为汽车轴承、等速万向节等,是目
前国内主要的汽车轴承专业生产基地之一。公
持有)
司拥有专门从事汽车轴承新产品、新技术研发
和应用的工程技术中心,拥有一大批高级专业
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新产品开发工作,除汽车轴
承外,还涉及机械、农机、家电和风电等领域多
种轴承产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新动能基金
不存在拥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长江产业集团持有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旨在充分利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管理、产业规划等方面
的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上
市公司稳定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
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加在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但不排除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经
营发展等因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
让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但信息披露义务人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
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且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义务人实施本次收购;
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江苏天佑、北京天佑、西藏天佑签署了《表决
权委托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583,786,466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同时,江苏天佑、北京天佑、西藏天佑将本次股权交
割日后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157,511,065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数的 4.86%)
在持有期间对应的表决权无偿、独家委托给长江一号产投行使,且委托期限自交
割日起 5 年。信息披露义务人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741,297,531 股,表决权
比例为 22.86%。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长江产业集团成为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湖北省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 享有表决权 享有表决权
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 例 比例 (股) 例 比例
(股) (股)
长江一
- - - - 583,786,466 18.00% 741,297,531 22.86%
号产投
小计 - - - - 583,786,466 18.00% 741,297,531 22.86%
江苏天
佑
北京天
佑
西藏天
佑
小计 741,297,531 22.86% 741,297,531 22.86% 157,511,065 4.86% -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与江苏天佑、北京天佑、西藏天佑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约定江苏天佑、北京天佑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53,832,788 股、
其对应的全部权益依法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长江一号产投。同时,江苏天佑、
北京天佑、西藏天佑将本次股权交割日后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家委托给长江一号产投行使,且委托期限自交割日起 5 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长江一号产投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长江产业集
团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湖北省国资委。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区签订:
甲方(受让方):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乙方一(转让方):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二(转让方):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三:西藏天佑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张永明
(1)转让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甲方转让 583,786,466 股上市公司流
通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量(股) 转让股份比例(%)
合计 583,786,466 18.00
(2)经协商,甲方与转让方最终确定标的股份 583,786,466 股上市公司股份
的转让价款合计为 2,100,000,000.00 元(大写:贰拾壹亿元),折合转让价格约为
元(大写:壹拾贰亿柒仟贰佰捌拾万玖仟叁佰壹拾玖元玖角柒分);乙方 2 转让
玖万零陆佰捌拾元叁分)。
(3)截至交割日,转让方持有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标的股份未被
查封、冻结,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立案调查或潜在争议,转让方在标的股份
上并未设置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质押权,不存在其他担保权、优先权、期权、其
他任何第三人权益等任何形式的权益限制,不存在其他任何转让限制。
(1)在标的股份过户后,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
的股份完整的股东权利,并且乙方、丙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
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2)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交割及转让价款的支付按照下述约定履行,乙方
①开立共管账户:本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和转让方应共同配合办
理以甲方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
②第一笔转让价款: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 600,000,000 元
(大写:陆亿元)支付至共管账户。
甲方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共管账户的 2 个月内,转让方应将 389,190,977 股上
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全部质押给甲方。
在前款所述 2 个月期限内,转让方每办理一次质押后,应当在办理完毕质押
的当日通知甲方,在不迟于每笔质押办理完毕后 2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相
互配合、从共管账户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款项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每
笔实际支付的款项金额=600,000,000 元×(每笔实际质押股份数量÷389,190,977
股)。
③第二笔转让价款:本协议签署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反垄断主管
部门申报经营者集中。
本次交易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批准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甲方与转让方就本次
交易到深交所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在取得深交所就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后
一笔转让价款合计计算,支付进度到 95%)支付至共管账户;甲方将上述款项支
付至共管账户的 3 个工作日内,甲方、转让方应当共同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
在不迟于标的股份过户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甲方、转让方应共同配合,将上述
指定账户,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 2 个工作日内,甲方、转让方共同配合解除共管
账户的共管。
④第三笔转让价款: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提名的
董事、监事应当向上市公司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在乙方提名的董事、监事全部递
交书面辞职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1)为保障甲方知情权并顺利完成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接,甲方、乙方同
意,在交割日当天分别指派 3 人(即由甲方指派 3 人、乙方指派 3 人)与上市公
司总经理组成过渡小组,自过渡小组成立后至甲方提名的人员当选董事、监事之
日期间,过渡小组与上市公司总经理负责上市公司平稳、顺利交接,共同商议相
关重大事项。甲乙双方应当通过过渡小组沟通上市公司有关决策事项。甲方提名
的人员当选董事、监事之日,过渡小组自动解散。
(2)过渡期内,甲乙丙各方将共同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独立
性,并强化激励机制,激发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维护上市公司
长期稳定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按相关规定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不超过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 3%)、激励对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允许价格
的下限。
(3)各方同意,对于本协议签订前上市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作为协议
一方、责任方或承诺方签订的协议、合同、承诺、经营责任书、资产处置(收购)
方案、业绩对赌安排、业绩激励安排、工作备忘录、会议纪要、董事会权限范围
内审议通过的议案、股东大会议案等,均由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其约定履行其责任
和义务直至该责任和义务结束。
(4)各方同意,过渡期内,乙方应促使上市公司涉及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
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作出,乙方应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按照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行使职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乙方、丙方各自均保证,在过渡期内,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
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故意或重
大过失损害甲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影响本次交易
的行为,并同时敦促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出该等行为。乙
方、丙方保证,乙方、丙方及其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
体不得以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否则,对于监管机构认定的该等违规事项,乙方、丙方应对因此给上市公
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丙方及其关联方已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子公司等关联方)
提供担保或相关合同义务的,在标的股份过户后的 3 个月或各方另行约定的期间
内,甲方保证通过置换担保人或促使上市公司提前清偿相关债务或其他合法合规
方式解除乙方、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合同义务,解除之日起乙方、丙方及
其关联方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其他合同义务。
(7)过渡期内,乙方、丙方促使上市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正常进行,其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从事任何非正
常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或上市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主要资产价值减损
的行为(经审计确认的提取资产减值准备除外)。
(8)过渡期内,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规则的
前提下,乙方应当对其知悉的上市公司重大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及时告知甲方知悉。
(9)交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并促使
其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及甲方委
派高管聘任。
(10)转让方不得将标的股份以任何方式转让、处置或设置任何质押等权利
负担(本协议签订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以及依据本协议约定进行质押的除外),标
的股份无被查封冻结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
(1)交割日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甲方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
在目前 9 名董事会成员情况下(包括 6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甲方提
名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目前 3 名监事会成员的
情况下(含 1 名职工代表监事),除职工代表监事外,其他人选均由甲方提名。
乙方、丙方应支持并配合甲方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并
在相关选举会议上投赞成票。
(2)甲方将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和独立性,维护员工队伍
的稳定,强化激励机制,激发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维护上市公
司长期稳定发展,乙方将尽全力协调配合甲方上述事项。
(1)自交割日起,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同意将其届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
外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持有期间对应的表决权无偿、独家委托给甲方行使,且委托
期限自交割日起 5 年。但委托表决事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得损害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关表决权委托的具体事项由各方另行签订协议约
定。
(2)甲方、乙方 1 和乙方 2、乙方 3 以书面形式约定可提前终止委托期限。
(1)各方同意,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互不承担任
何责任,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转
让价款或配合解除账户共管(如涉及),延迟退回或配合解除共管的,每延迟一
日按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或解除共管
为止:
①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终止协议之日。
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③在本协议各方均积极配合提交相应文件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在签署之日起
日内未能取得深交所的合规确认函的,或证券监管机构或深交所对本协议内容提
出异议或不同意,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④各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且转让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本协议的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
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同时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总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延
迟退回甲方已支付款项或解除共管或延迟支付违约金的,每延迟一日均按每日万
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退回甲方全部已支付款项、支付完毕违约金或解除
共管为止:
①转让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应当履行或者遵守的义务、保证或承诺,导
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将遭受重大损失的,但本协议项下义务、
保证或承诺涉及相关事项已向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的除外;
②截至标的股份办理过户之日,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转让受限,经甲方通
知后 30 日内标的股份转让仍受限、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③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股份质押、深交所合规性确认、股份过户等
手续,经甲方通知后 30 日内仍不予办理的;
④转让方违反本协议排他条款约定的;
⑤其他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的事项。
转让方延迟办理股份质押或标的股份过户时,如甲方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转
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仍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延迟办理股份质押或过户的
股份对应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支付利息,以及要求转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转让方发生违约情形,共管账户已开立的,转让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配合
解除账户共管。
(1)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责任及陈述、保证
事项及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责任、陈述、保
证、承诺给对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本次收购而发生的
资金占用费、资金成本、审计费用、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
费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追索该
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2)因转让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终止、解除的,应当按照本协议
约定的股份转让款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
行、终止、解除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款金额的 5%向转让方支付违
约金。
(3)在交割日后,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在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期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予以罚款以
上行政处罚的,乙方或丙方对上市公司承担的罚款予以全额补偿。若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乙方或丙方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
发生上述情形的,乙方或丙方应赔偿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不谋求控制权相关条款约定的,或者实施损害
甲方控制权稳定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款金额的 5%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5)除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承担费用,支付违约金和罚金等外,守约
方还有权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责任、陈述、保证事项及承诺。
(1)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部分条款失效、延迟执行、未执行或有争议的,不影响其它条
款的有效性;协议一方延迟追究违约方责任,不代表放弃追究违约方责任;协议
一方部分放弃追究违约方责任和权利,不代表放弃追究本协议项下违约方其它违
约责任和放弃本协议项下其它权利。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委托方):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2(委托方):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3(委托方):西藏天佑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统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永明与乙方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甲方 1、甲方 2 向乙方合计转让上市公司 583,786,466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 18%),在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自愿将
其届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57,511,06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全部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独家、无偿地委托给乙
方行使。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届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下,委托股份亦随之减少。甲方将全部委托股份减持完毕的,本协议随之终止。
(1)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无偿、独家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
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全权代表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案权和提名权以及除股
东知情权、分红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之外的股东权利,涉及权利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①依法请求召开、召集、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②在上述公司相关会议中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提案并表
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对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按乙方自
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除外。
④行使股东表决权,签署相关文件,对公司股东大会每项审议和表决事项投
票。
⑤除第 3 条第(2)项约定权利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均委托乙方行使。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的下列权利,由甲方单独享有:
①甲方依据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应获得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②处分所持标的股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股份配股、质押、转让或
减持等事项。
③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甲方按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④甲方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⑤甲方的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包括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事项),
所享有的申诉权、诉讼权等救济权。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情
形导致公司股份总数量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数量应当相
应调整,调整后的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4)如果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内的任何时候,甲方拟增持股份,则任何增加
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地依照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安排的约定由乙方行
使。
(1)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所述的交割日起五年,甲乙双方以书面
形式约定可提前终止委托期限。
(2)第 4 条第(1)项所述五年期间内,甲方将标的股份全部转让完毕的,
委托期限至股份过户至第三方名下终止。
本协议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且本协议的效力与《股份转让
协议》的效力保持一致,如《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则本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表
决权委托交易亦终止。
四、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苏天佑持有上市公司 353,832,788 股股份,其中被
质押股数为 147,840,000 股,在办理过户之前解除质押。除上述质押情况,本次
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冻结等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
充协议。
第四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 3.5972 元/股的价格受
让江苏天佑、北京天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583,786,46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18.00%),交易对价为 2,100,000,000.00 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直接来源于其有
限合伙人,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有限合伙人长江产投基金注册资本 400 亿元,
资金实力较为雄厚。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
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
取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
容”之“3、股份过户和转让价款的支付”的相关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
要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其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
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置换资产
的计划。为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提议实施资产购买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
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
司章程提出修改的明确计划。如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等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
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
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
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
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
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新动能基金、长江产业集团
已出具《关于保持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
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新动能基金、实
际控制人长江产业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
人、长江新动能基金、长江产业集团承诺如下:
“1、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企业/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
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存在实质性
同业竞争的业务。
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新动能基金、实
际控制人长江产业集团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规范在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
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新动能基金、长江产业集团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公
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给予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关联交
易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保
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
息披露义务。
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收购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与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收购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与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交
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存在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表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
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买卖奥特佳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
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
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奥特佳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江一号产投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完整经营一个会计
年度,不存在最近三年财务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资料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长江新动能基金 2021、2022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
字(2022)0111148 号”、
“众环审字(2023)0101442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长江新动能基金 2023 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长江新动能基金 2021-2023 年主要
财务报表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货币资金 2,068,781.99 3,849,583.53 7,598,913.72
应收账款 328,000.00 - -
其他应收款 2,028,378.19 - -
其他流动资产 - - 811.12
流动资产合计 4,425,160.18 3,849,583.53 7,599,724.84
长期股权投资 25,000,000.00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4,100,000.00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000,000.00 - -
固定资产 43,289.36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40,143,289.36 - -
资产总计 44,568,449.54 3,849,583.53 7,599,724.84
应付职工薪酬 46,036.99 74,208.45 -
应交税费 2,189,435.16 412,851.70 178,398.51
其他应付款 2,234,385.17 49,361.23 5,918.29
流动负债合计 4,469,857.32 536,421.38 184,316.80
负债合计 4,469,857.32 536,421.38 184,316.80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实收资本 26,500,000.00 2,500,000.00 2,500,000.00
资本公积 1,843,390.43 - -
盈余公积 - 523,702.94 491,540.80
未分配利润 -792,604.60 289,459.21 4,423,867.2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12,547,806.39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40,098,592.22 3,313,162.15 7,415,408.0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
计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21,675,182.21 5,660,386.08 7,071,226.42
二、营业总成本 15,040,340.19 5,220,408.22 517,349.03
营业成本 - - -
税金及附加 78,269.96 40,753.67 51,536.68
销售费用 - - -
管理费用 14,995,074.22 5,186,170.46 476,492.94
财务费用 -33,003.99 -6,515.91 -10,680.59
其中:利息收入 35,555.16 7,860.91 11,060.59
其他收益 12,557.68 13.60 -
投资收益 64,734.22 - -
三、营业利润 6,712,133.92 439,991.46 6,553,877.39
加:营业外收入 - 2,000.00 -
减:营业外支出 192.83 1,311.61 -
四、利润总额 6,711,941.09 440,679.85 6,553,877.39
减:所得税费用 898,609.47 119,058.50 1,638,469.35
五、净利润 5,813,331.62 321,621.35 4,915,408.04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号填列)
- - -
号填列)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2,647,691.03 5,943,404.93 7,495,500.00
收到的税费返还 119,937.95 -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5,354,858.63 5,953,280.98 7,509,498.5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356,327.50 136,001.92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535,693.87 304,248.41 1,935,871.58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8,494,977.85 5,278,743.93 2,410,584.8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859,880.78 674,537.05 5,098,913.7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10,900,000.00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64,734.22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0,964,734.22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47,000,000.00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7,159,301.00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194,566.78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24,000,000.00 - 2,5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4,000,000.00 - 2,50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62,954.16 4,423,867.24 -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737,045.84 -4,423,867.24 2,500,0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 - -
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597,640.16 -3,749,330.19 7,598,913.72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7,666,422.15 7,598,913.72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068,781.99 3,849,583.53 7,598,913.72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
姚小林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尹佳怡 苏起湘 孙国举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
议》
;
《与上市公司之
间的重大交易及相关安排的说明》《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化的说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 6 个月内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的《关于保持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承诺;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要求的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
姚小林
年 月 日
附表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奥特佳 股票代码 002239
湖北长江一号产业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开发区民族大道一号光谷
册地/住所
合伙) 资本大厦二楼 2017-9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本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益变动完成后成为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是□ 否√
东 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
否拥有境内、外两个 是□ 否√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回答“是” ,请注明
以 上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公司持股 5%以上 公司家数
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持股种类: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0%
变动种类:A 股普通股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 变动数量:583,786,466 股(股份转让)
、157,511,065 股(表决权委托)
动比例
变动比例:18%(股份转让)、4.86%(表决权委托)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 否√
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 否√
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否√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
是□ 否√
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 是√ 否□
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否□
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是√ 否□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 是□ 否√
份的表决权
(本页无正文,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
姚小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