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谊众: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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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
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
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等相关资料,组织
【】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等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与上市公司相关的特别规定在
公司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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