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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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0         证券简称:赛恩斯    公告编号:2024-011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4 年 4 月 2 日
  ? 授予数量:16.85 万股
  ? 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分别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6.8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13.93 元/股,有关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反馈记录。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3 年 4 月 8 日,公司披露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4 月 2 日作为预留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6.8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13.93 元/股。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4 月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93 元/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
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
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
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
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
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
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获授数量        占预留授予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股)        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11 人)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
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授予日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于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模型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于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
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在归属日,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未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相应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率);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本次授予事项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16.85 万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
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
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
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
授予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
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
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
规定。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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