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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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谭权志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交易股票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获悉
谭权志先生之女谭茵女士在 2024 年 3 月 1 日买入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上述交易构成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行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谭茵女士在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20 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数量    交易均价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方式                    成交金额(元)
                           (股)     (元/股)
   因公司预约 2023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
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交易及短期交易行为。
   谭茵女士通过上述交易共计产生收益人民币 1,190 元(收益计算方法:收益
=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谭权志先生及其女儿谭茵
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违规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谭权志先生及其女儿谭
茵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谭权志先生之女儿谭茵女士本次交易所获收益 1,190 元
已全部上缴公司。
  (二)经核实,谭权志先生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其女谭茵女士也未就买
卖股票事项征询谭权志先生的意见及相互商量,系谭茵女士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
行独立判断所作出的自主决定,上述买卖公司股票是谭茵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
规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
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谭权志先生及其女谭茵女士
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窗口期买卖及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上述违规交易带来的不
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此
类情况。
  (三)谭权志先生及其女谭茵女士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
法规,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
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自觉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中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将进
一步规范本人及家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
生。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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