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诚信、公正的原则和对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
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
权利,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在从事的专
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情况如下:
陈江涛,中共党员,执业律师。历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
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从事
律师至今,始终致力于为公司企业类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先后为中国邮储
银行、中房联合投资集团、通合科技、德龙钢铁、迁化集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华融致远物业管理公司、昆时网
络等多个大型企业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现任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
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和股东大会,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
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
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
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陈江涛 职务 独立董事
是否连续
缺席次数 两次未亲
议 数 数 数
自出席
董事会 10 10 0 0 否
股东大会 4 4 0 0 否
(二)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亲自召集3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股权激励等议案进行了审阅,充分发挥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
业职能和监督作用,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综合素质、
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评,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人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
检查,充分履行了职责。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构建完善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规划、重点任
务推进状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与
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熟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对公司
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和治理状况,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以及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与公司管理层保持积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存
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况进行了解,重点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关键环节,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及规范化运作
水平。
相关材料,独立、审慎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对公司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担保、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查询,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
者权益。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本人通过对
公司相关高管的面谈、问询和讨论,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监
督。
三、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并审核了公司的关联交易、财务信息、定期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并发表了审查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
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以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
定,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等
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的续聘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九)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此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8日,本人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做出了客观、
公正的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发表了审核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
观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健
发展发挥了实质性作用。
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提升公司治理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陈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