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秘书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
激励机制,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果在董
事会上进行通报。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信息披露情况;
(二) 按法定程序完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工作的情况;
(三) 完成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地方证券管理机构安排的工
作的情况;
(四) 对董事会工作的建议情况以及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执行情况。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以对董事会秘书做出
其他奖惩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