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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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 号)
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或“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开发行 2,360 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
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相关的保荐与承销协议,聘请中信
建投证券担任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荐代表人为方纯江、赵
旭。
  目前,绿色动力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建
投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43 楼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方纯江、赵旭
项目联系人:       方纯江
联系电话:        020-3838128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
             不适用
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330
注册资本:         139,345 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007 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
注册地址:
              东北楼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007 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        乔德卫
实际控制人: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李剑
联系电话:         0755-36807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2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3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
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
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况;
向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关联方借款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况发表核查意见;
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缴付资本金及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缴付资本金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向项目子公司缴付资本金和提供借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缴付资本金和提供
借款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1,136.7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
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的客观情况做出的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
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
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己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宁河公司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置换的议案》。为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
为子公司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办理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
以置换存量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绿色动力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
己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集团 2022 年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以及《关于集团下属项目公司申请固定资
产贷款的议案》。为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下属子公司在 2022
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的综合授信,用于流动资金、履约
保函等,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绿色动力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
己审议通过相关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集团 2023 年申请授信与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
求,公司下属子公司在 2023 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并由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
效。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安顺公司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为降低财务成本,盘活公司沉淀
资金,公司拟为安顺公司办理金额为人民币 1.08 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用于置换安顺公司原有贷款、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归还股东借款。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绿色动力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绿色动力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绿色动力能够积极配合持续
督导工作。绿色动力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
向保荐机构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绿色动力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
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绿色动力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
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绿色动力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
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
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
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绿色动力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绿色动力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绿色动力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绿色动力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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