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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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及公允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言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
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
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参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
时予以更新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若需),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
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前款第(一)项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本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前款第(二)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第十一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二条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管理人。
  已经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
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召开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
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审议、表决、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表决,在不影响按照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统计的表决结果时,该决议仍然有效。
若因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而影响表决结果,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
议无效,重新表决。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
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四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
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的,适用
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
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如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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