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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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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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
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销售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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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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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该交易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及
时披露。
(十八) 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九)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可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将部分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会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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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关联交
易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因股东均为表决事项的关联方造成该
次表决无非关联股东参与时,公司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
东大会,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召开的年
度顺次排序。
第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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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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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并参照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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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会议召集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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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
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或通知中列明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即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四条 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
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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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
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人股东之前述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之前述证
件。
第三十六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
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
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
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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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
到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提案人对提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提案
说明。
第四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大会应
当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
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主持人许
可,并按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同时提出的则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
数或代理股权数的多少顺序)先后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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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
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
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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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除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由股东大会由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它股东也有权
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
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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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如因股东均为审议事项的关联方造成该次表决无非关联股东参与时,
公司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六)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它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逐个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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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大会决
议另有明确规定,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
时。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或索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该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等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八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
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
公证或聘请律师进行见证。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
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