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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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4-1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的 20.25%的股份归原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1)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同方环境 20.25%的股
份归公司所有,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生效,不排除对方进一步上
诉的可能性;
   (2)根据公司与上海迈众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华控赛格出面直接通
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取得后按照协议约定转让给上
海迈众或者由公司自行处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拟签订仲裁相关事项<协议书>的公告》(2022-54))。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加强与上海迈众沟通,有序开展后续工作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控赛格”)就取得《协
议书》项下同方环境相应比例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 2023 年 6 月 5 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有
关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7 日、2023 年 7 月 5 日、2023
年 7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1)。
书》(2023)鲁 07 民初 100 号,潍坊中院就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人同方环境
有关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武,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开发区玉
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温予,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可,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B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薛霖,董事长。
  (一)华控赛格诉讼请求:
公司所有,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收益包含股利(2017年度至2022年度)和利息,2017
年股利为8,106,480元,股利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LPR分段计算,从
更手续并将华控赛格公司所有的同方环境公司20.25%的股份载于股东名册;
  (二)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1)之诉讼案件事实和理由。公司
在庭审中补充事实和理由:
  第一,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归纳出来的类似于委托合同
而发生的请求权,具体来说,依据裁决书的认定事实分析,裁决书认定的关联交
易当中,不仅包含了借款关系,原、被告的关联交易还包括类似于委托合同关系,
或者是委托代理的法律行为,即华控赛格公司委托同方投资公司代为购买第三人
同方环境公司的股份,裁决书认定了关联交易无效,原、被告的过错相当,所以
本案股份要平均分配。本案的诉讼请求,并非依据同方投资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
《股份收购协议》,因为 华控赛格公司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该协议已经履
行完毕,股权已经购得,所以该协议与本案无关。
  第二,依据公平原则,从商业后果和法律后果上看,案涉股份及收益也应当
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配,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第
六十页也认定无效关联交易的责任承担,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关联交易无效
而获益,对于申请人同方投资公司和被申请人华控赛格公司过错相当的无效关联
交易所造成的商业后果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而不能由一方单独承
担,所以任何一方都不能从无效的关联交易当中受益。本案的关联交易,所购得
的股份及其收益也应当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配。
  (三)法院审查意见
  华控赛格公司要求确认同方投资公司现持有的第三人同方环境公司20.25%
的股份归其所有,并由同方投资公司、同方环境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记
载于股东名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已生效仲裁裁决的认定精神一
致,本院予以支持;同方投资公司要求确认第三人同方环境公司40.5%的股份归
其所有及要求华控赛格公司向同方投资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500,000元
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同方投资公司要求华控赛格公司支付剩余
本院另行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
  三、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
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同方投资有限公司现持有的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被告同方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
股权的股东变更手续,并记载于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
  (三)驳回原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同方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确认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40.5%的股份归其所有及要求反诉被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
同方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500,000元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122,6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同方投资有限公
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反诉原告同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
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
  五、本次判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同方环境 20.25%的股
份归公司所有,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生效,不排除对方进一步上
诉的可能性;
  (2)根据公司与上海迈众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华控赛格出面直接通
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取得后按照协议约定转让给上
海迈众或者由公司自行处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拟签订仲裁相关事项<协议书>的公告》(2022-54))。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加强与上海迈众沟通,有序开展后续工作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鲁 07 民初 100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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