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上海贝岭 证券代码:60017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本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
售并获益。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司股份的价格。
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条件。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海贝岭提供,本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
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
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事项对上海贝岭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海贝岭持续经
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上海贝岭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
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海贝岭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海贝岭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海贝岭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海贝岭
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
并和上海贝岭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海贝岭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海贝岭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
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其
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涉及的各
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一)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收到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99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上海贝岭实
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四)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六)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七)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
意见。
(八)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九)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
(十)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二)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三)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五)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六)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八)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九)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除关联董事秦毅先生回避表决外,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
查意见。
(二十)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对《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审议(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除董事杨琨先生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避表决外,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海贝岭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0 年 4 月 23 日)起 48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前述情形,满足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项解除限售条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件。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净资产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益率为 14.8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1 年 标企业 75 分位值
较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水平;2021 年度
低于 150%,且不低于同行 公司归属上市公
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司股东的扣除非
平;2021 年△EVA>0。 经常性损益后的
注: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及△ EVA 计算所涉及 净利润为
的“净利润”均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39,163.20 万元,
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较 2017 年度的
产收益率。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 5,656.36 万元净利
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 润增长率为
的净利润不列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592.37%,不低于
同行业对标企业
△EVA>0。
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条件已达到考
核目标。
个人绩效考核: 实际授予的 14 名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激励对象中,有
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 1 人离职,不再符
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合激励条件,尚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见下表: 未办理限制性股
X>90 X≤60
(X) 80 70 60 续;13 名激励对
S(杰 A(超越 B(达到 C(需要 D(不 象绩效考核结果
评价标准
出) 期望) 期望) 改进) 合格) 为“B”及以上,
解除限售 当期解除限售系
系数 数为 1.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 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限售数量(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 人 324,900 108,310 0
(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海贝岭
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3137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