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牌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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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露事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
档事宜。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披露及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 盘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
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
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
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
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相关资料交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并按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知情人档案的归档保存。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应与
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附件 3)或由公司向其出示《保密告知书》(附件 4)。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因履行工
作职责或中介服务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
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有业务合作的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
规的,公司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
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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