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24-032 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
增加 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 年 3 月 29 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
疆众和”)控股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或
“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 1,893,760 张“众和转债”转换为公司 A 股
股票。本次转股后,特变电工持股比例由 34.25%增加至 35.53%,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特变电工本次权益变动可免于发出要约。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
月 18 日发行了 1,37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5 号
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1,37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起在上交所
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和转债”,债券代码“110094”。
根据有关规定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众和转债”自 2024 年 1 月 24 日起可转
换为本公司股份。“众和转债”转股价格为 7.04 元/股。
自“众和转债”2024 年 1 月 24 日进入转股期,公司因“众和转债”转股使
得 公 司总股本由 1,349,726,855 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增加至
公司股份 462,216,5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25%;本次权益变动后,
特变电工持有公司股份 489,116,524 股,持股比例由 34.25%增加至 35.53%,增
加 1.28%。
二、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388,546.5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99201121Q
住所: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
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电线电缆及其他电气机械器材的制造、销
售、检修、安装及回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五金交电
的销售;硅及相关产品的制造、研发及相关技术咨询;矿产品的加工
;新能源技术、建筑环保技术、水资源利用技术及相关工程项目的研
发及咨询;太阳能系统组配件、环保设备的制造、安装及相关技术咨
询;太阳能光伏离网和并网及风光互补系统、柴油机光互补系统及其
他新能源系列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及维护;太阳能集中供热工程
经营范围:
的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产品的设计、制造;承包境外机电行业输
变电、水电、火电站工程和国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属
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
口钢材经营;一般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
质、电力行业甲级资质,可承接电力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
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
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房屋出租;水的生
产和供应(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货
物运输代理服务及相关咨询;花草培育、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册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特变电工 无限售流通股 462,216,524 34.25% 489,116,524 35.53%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 1,349,726,855 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次权益变动后(截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为 1,376,617,963 股。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控股股东仍为特变电工,实际控制人仍为张新先生。
具体时间、数量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投资者有此项情形
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特变电工本次权益变动可免于发出要约。
三、律师核查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特变电工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
资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
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