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及2023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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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及《伊戈尔
电 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伊戈尔《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3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注销/回
购注销及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已得到伊戈尔如下保证:伊戈尔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
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行权/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
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行权/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
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行权/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伊戈尔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行权/解除限
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行权/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回购注销 2022 年、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日,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3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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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议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
案。
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回购注销 2022 年、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日,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行权/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中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规定:“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
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中 25 名激励对象因
已离职或即将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
期权共计 18.11 万份由公司注销。鉴于《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中 37 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或即将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 35.20 万份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53.31 万份。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与《2023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与
《2023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中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规定:“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
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2、激励对象若因
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
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进行回购注销。”因获授《2022 年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 名激
励对象及获授《2023 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已主
动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具
体内容” 之“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之“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由于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未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情形,激励对象因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年度现金分红已由公司代为收取,故回购数量及价格
无需调整。
  公司拟对《2022 年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 名已离职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5.60 万股以授予价格 7.46 元/
股进行回购注销;拟对《2023 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已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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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 万股以授予价
格 8.41 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2022 年激励计划》与《2023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人数、数量、价格及资金
来源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2022
年激励计划》与《2023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责。
   (三)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 30%。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
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
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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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
已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届满。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以下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及解除限售事宜:
 序号        行权/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一)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公司未发生此情形,满足激励计划
      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此情形,满足激励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计划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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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经审计,公司 2022 年、2023 年营业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收入分别为 28.21 亿元、36.30 亿元,
      以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增长率为 28.68%,不低于 25% ;公
      润为基数,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司 2022 年、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三)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         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
      市公司营业收入;2、“扣除非经常性损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分别为 17,977.37
      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万 元 和 22,939.18 万元 , 增长 率 为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7.60%,不低于 20%。
      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因此公司 2023 年业绩考核达标。
      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
      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
      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          获授股票期权的 150 名激励对象在
      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          2023 年 度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中 为
(四)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9 名激励对象在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           2023 年 度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中 为
      格”,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合格”。
      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
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150 人,本次申请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6.2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1.52 元/份(调整后);本次符
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65.43 万股,解除限售人数为 49 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已届满,行权与解除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
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行权/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将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注销 2022 年、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及《关于 2023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及
《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行权/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注销的原因、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影响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与《2023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人数、数量、价格及资
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激励计划》与《2023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
的勤勉尽责。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等待期/限售期已届满,行权与解除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人数、
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
按照《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
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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