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
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3 年度的工作中,谨慎、
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董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推动公司
健康发展,确保充足的时间出席公司 2023 年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充分
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现将 2023 年度(或称“报告期”)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情况
罗金明,男,1968 年出生,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曾任南昌有色金属工
业学校经济科教师、景德镇陶瓷学院企管系副主任、景德镇陶瓷学院教务处副处
长、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副院长、浙江工商大学审计处处长。现任浙江
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党委书记,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公司、万源生态股份公
司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加每次会议,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审慎审
议各项议案,独立、负责地发表审议意见。
会议出席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
参加董事会情况
况
姓名 亲 自
本年应参加 以通讯方式 委 托 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会的
出 席
董事会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次数
次数
罗金明 19 19 19 0 0 否 4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委员会
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023 年,公司各专门
委员会按照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经营计划、定期报
告、聘任高管、提名董事候选人、董监高报酬等事项进行审议。
本人是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
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
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作为一名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
本人就公司定期报告中的会计处理等议题与其他委员、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负责公
司审计工作的会计所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三)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
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和交流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关注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本人通过会
议、电话或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
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
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动态情况。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形式
与公司中小股东保持沟通。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有利条件,不
定期向本人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说明,便于本人做出审慎的判断,
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我对《关于 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及对 2022 年度超出预计部分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发
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对 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预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相关日常关联交
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
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提供的各项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其融资业务
为经营发展需要,对其担保风险可控,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未发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有其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无任何
形式的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对外担保,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形。
报告期,除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重要提示”第七条款情形外,公司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我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继续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 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 12 个月。
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我对《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我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中的部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
投资效益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我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董监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规范;相关
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对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监高人员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在
酬政策。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经核查,我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拟继续聘请其担任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 2022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100 万元和内部
控制审计费用 60 万元。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2,369,111,152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9,997,714 股后的总
数 2,359,113,438 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
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82,568,970.33 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年中实施完毕。我认为董事会作出的该分配预案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我对《关于公司 2022 年
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未达成,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的后续处理安排符合《杭萧钢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杭萧钢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该
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认真审阅了
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已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层面和
环节,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同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亦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以对所有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任期
内,本人将继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
层的沟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有效地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推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罗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