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兆丰股份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保证正
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9 亿元(含 9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
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及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
公司(含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9 亿元(含 9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个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授权期限
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于银行、券商等金融
机构发行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流动性高、稳健型、低风险的产品,优先选择
保本型产品。
(四)投资决议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投资产品必须以公司(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规定额度及授权期限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
相关文件。
(六)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归公司(子公司)所有。
(七)其他
公司与发行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公
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并优先选择保本型产品。
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
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
得一定的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的审议程序
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公司(含子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9 亿元(含 9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
其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合计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
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上述资金的使用不
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
(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9 亿元(含 9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兆丰股份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
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运转,有利于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其
股东利益。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
基于上述意见,保荐机构同意兆丰股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
度不超过 9 亿元(含 9 亿元)人民币,投资于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期限
不超过 12 个月的流动性高、稳健型、低风险的产品,在上述额度及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洪志强 成亚梅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