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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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
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美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
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授
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
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
                          — 1 —
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
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至
少一名。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由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
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
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 2 —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
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项,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
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 3 —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
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
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
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 4 —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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