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了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八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了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九)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十)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八届十八次监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十一)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八届十九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售股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限售期届满后,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3%。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为2022年4
月22日,第一个限售期即将于2024年4月21日届满。
法律意见书
企业75分位值。
注:“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
产作为计算依据。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ΔEVA为经济增加值改善
值。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2022年公司业绩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人分年进行
考核,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标准系数 1.0 1.0 0.6 0
经公司党委工作部考核,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标准系数 1.0 1.0 0.6 0
考核结果(公司领导)(人数) 4 6 0 0
考核结果(其他激励对象)(人数) 65 163 0 0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及良好,当期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必要程序,符合中国法律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