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转债代码:113646 转债简称:永吉转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 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
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董事会
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15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共计175.1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
反馈。2023年1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3年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完毕首次授予350.3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15
人。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完毕首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5
人。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黄凯、余根潇、吴天一为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5名激励对象可解
除限售共计175.16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2%。监事会对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3年2月27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
年2月26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北京大华国际会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伙 ) 北 京 大 华 审 字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4]001100086号审计
报告,2023年度,公司实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现 营 业 收 入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40% 817,697,733.09 元 , 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 87.55%,公司层面业绩考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率不低于45% 核要求达标。
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率不低于50%
除限售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励对象15名,本次首次授
定实施。 予拟解除限售的15名激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
优秀 100% 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对
良好 90%
应解锁比例为100%。考评
合格 80%
结果满足首次授予第一
不合格 0
个解锁期的个人绩效考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核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在相应可解除限售期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5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本次解锁数量
已获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锁
占其已获授予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比
股) 数量(万股)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55 77.5 5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195.32 97.66 50%
合 计 350.32 175.16 5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
例为100%,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为15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75.1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1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5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解锁条件业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公
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