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 均胜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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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4-015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时间
〔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
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
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7 号的有关规定,其
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根据解释 17 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
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
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
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
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
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
(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
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
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
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
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
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
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
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
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
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
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
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
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
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
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
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
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
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
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
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
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
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
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根据要求执行准则解释 17 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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