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均
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169 号)
同意注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公司”)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40,616,919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金公司对均胜电子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法定持续督导义务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829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0,821,559 股(以下简称“2020 年非公发”),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499,999,992.49 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公
司 2020 年非公发的原保荐人。
由于均胜电子聘请中金公司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 2020 年非公发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鉴于公司
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持续督导相应
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交所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于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24 年 3 月 20 日-2024 年 3 月 22
日、2024 年 3 月 26 日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保荐人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保荐人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审阅的情况”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披露审阅的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审阅的情况”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行承诺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生前述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质量 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生前述情况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保荐人持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公开
披露用途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
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于 2023 年
专户中人民币 146,090,000.00 元错
误划转至公司一般户,公司发现问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题后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1 月 3 日将人民币 40,000,000.00 元
和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划转回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将疏漏未转回的人民币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的利息
转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未严格
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保荐人对均胜电子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
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
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2023 年度公司存在将
募集资金划出至公司一般户的情形,但公司已足额转还募集资金。除前述情形外,
均胜电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
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经核查,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均胜电子存在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英纵 陈贻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