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279,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对公司重要事项
发表了独立和客观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人数为董
事会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任职上市公司家数均不超过三家,符合相关规
定。
(一)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文守逊,男,汉族,1969 年 10 月生,中共党员,副教授,管理学博士,
硕士生导师。历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讲师、会计硕士办公室主
任、专业学位办公室主任。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
副教授,为工商管理、会计学学术硕士和会计专业硕士(MPAcc)、金融专
业硕士的指导教师;本人长期在高校从事资本市场和财务管理领域的教学
科研工作,负责主持的 2 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发表的 40 余篇学术论文、
承担的 20 多项市级部门和企业单位委托项目,都是关联资本市场、公司治
理和企业管理领域,本人具备任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专业能力。
目前,本人同时任职包钢股份(证券代码:600010)和重庆红马资本
管理公司(非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
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出
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本人在董事会会议上全部投了赞成票。本人出席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 本年应参 现场 以通讯 委托 本年应 出席
事姓名 加董事会 缺席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参加股东 股东大会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大会次数 的次数
文守逊 9 1 8 0 0 2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
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2023
年度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任职委员会相关工作,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1 次,参加提名委员会 5 次、审计委员会 6 次,无任何缺勤缺席情形。
本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通过自身勤勉尽责的参与,不
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并
通过现场办公、电话、邮件等多种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公司最新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运用自身
在财管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对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提出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
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督促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就内部控制改进的执行情况和反馈效果进行追踪,督促
会计师事务所就投资者关心的事项进行审计关注。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料和汇
报公司有关经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独立
董事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始终重视保护股东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合法权益,本人通过股东大会积极与中小股
东沟通交流,同时还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了解投资者的关切、洞察投资者
的情绪、倾听投资者的声音和反馈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对公司 2023 年度生产经
营、管理决策等方面的一些重要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及时、规范地对
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作情况
作为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在 2023 年度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对高管薪酬事
项进行了审议,运作规范。
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
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我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持公司
运营稳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公
平,同意《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
担保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合
法有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为满足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本次担保事项
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意见: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兑现方案的议案》能严格按照
公司有关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董事会在
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同意《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兑现方案的议案》。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为此,我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的要求。我同意公司继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财务
审计费用为 69.5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25 万元,共计 94.50 万
元人民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意见:
该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董事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
意将此项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补选董事情况
补选董事的议案》,为此,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人合计持有公司 50.53%股份)提名屈宏、刘世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候选人具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
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任何惩戒;屈宏、刘世斌未持有公司股份,
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
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意屈宏、刘世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七)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于调整公司高管人员的议案》,为此,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屈宏、刘世斌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认为屈宏、
刘世斌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屈宏、刘世斌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同意聘请屈宏和刘世斌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中屈宏同时兼任
董事会秘书职务。
于聘总工程师的议案》,为此,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梅彬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认为梅彬的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梅彬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3)同意聘请梅彬为公司总工程师。
于调整高管人员的议案》,为此,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刘世斌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认为刘世斌的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刘世斌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3)同意聘请刘世斌为公司总经理。
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为此,我在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发表了如下意见:
提名委员会意见:经审核梅彬、任川和刘红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
资料,我认为梅彬、任川和刘红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要求,未
发现梅彬、任川和刘红伟具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任何惩戒;梅彬、任川
和刘红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
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意见:经审核刘红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
其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任何惩戒,
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红伟未持有
公司股份,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关联方均较好地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超
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承诺。
(九)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认真地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务工作,在法定时限
内披露了 4 次定期报告和 57 条临时公告。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及时性、公平性原则,
没有出现因信息披露内容遗漏或其它原因而受到交易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
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
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具有制度、
人员、外部监督等各方面的保障,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四、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报告期内,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总体评价
度的监管要求,本人诚信勤勉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会议议案、文件报告和披露事项,独
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健
全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合法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最新要求,持续加强学习,忠实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义务,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努力发挥好“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切实维护好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合规经营稳
健发展提供更大价值,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文守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