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等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即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具
体工作职责如下: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
监督检查。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
制过程中的行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
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
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
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
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秘密。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公司有
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
法进行处罚:
隐瞒不报的;
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监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自监事会收到过半数监事书面
签署的监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监事会决议生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在发生股东大会或职工选举更换监事的情况时,其后召开的第一
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和余任监事出席,如有必要,可以请前任监事
列席该次会议。在更换的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的情况下,其后召开
的第一次监事会由一名余任监事主持,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
会主席。在全体监事同时更换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
由新任监事协商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
会主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例会上,监事会应当审议有关上一年度
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发
表意见。监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位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讨论议题尚有
疑点问题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
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
(包括代理监事的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为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抄送
董事、经理层人员以及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董事会、经理班子给予答复的决
议事项,监事会应安排监事专项负责与董事会、总经理沟通落实决
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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