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智能: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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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邮编: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传真/Fax:+8625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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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9:25,
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 14:00 在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
潞横路 2888 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许云初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
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网
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
加 网 络 投票的 股 东共 31 名, 代表股份 42,899,018 股,占 公司股 本总额 的
名,代表股份 34,2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9.999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22 名,代表股份 8,649,0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1515%。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查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并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增 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5 需要逐项表决,议案 1、议案 5(1)、议案 5(2)、
议案 6 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它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
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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