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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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
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
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
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
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
预计短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
理财方式。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
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
理财。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
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
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
风险的信托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
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
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
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公司投资理财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经理在确定的资金使用
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或投资理财业务发生前,就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进行审批,经
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操作购买。
  (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
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根据受托方的形式要求,
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自行实施投资理财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
决策与授权机制。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
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
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
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
理财账户,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
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损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和董
事会审阅。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只能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
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四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
务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
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每一种投资理财产品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
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
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
置的投资,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及时收回投资并减少
损失。
            第五章 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是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投资理财
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内审部门负责审查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
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
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
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内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应当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
内审部门,并对内审部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六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处理投资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
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
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
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投资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等现金管理的,应当
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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