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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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
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鑫铂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聘用与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公司应和总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
《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
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
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十一)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等(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除外);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三)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更换或者推荐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
监督;
 (六)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一)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二)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十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
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
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十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
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
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
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
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
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同
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
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
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
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
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等;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
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聘
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
当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
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在作出决
策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
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
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
以安排。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
主持会议的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内容主要
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名称、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发言要点、
会议决定等。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根据公司投资项
目管理规定,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将项目可行
  性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属于总经理办公会决策范围之
内的项目,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内的项目,由总经
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超出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外的项目由股东大
会批准实施。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时,应事
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
首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
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
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以下交易: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
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含)。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诉讼,总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
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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