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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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洐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
渠道,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
及时查收,从而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或地址如有变更应
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
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消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接受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
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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