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编号:2024-022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2023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 2023 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激励计划》中有 1 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
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 1 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0.50 万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预计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
程 序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公告编号:2024-007),公示期 45 天,期间未收
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
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激励计划》中有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
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关于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之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
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上述 1 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0.50 万股。公司本次将以回购价格 5.11 元/股(授予
价 5.86 元/股减去 2022 年年度现金红利 0.75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5,00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原电商事业部总经理厉慧城先生 1 人,
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05,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 2023 年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778,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B883998235),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 20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 2024 年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401,542,000 股 变 更 为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943,000 -205,000 2,738,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98,599,000 398,599,000
股份合计 401,542,000 -205,000 401,337,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
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
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奥普家居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已符合实施回购注销的前提条件;本次回
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奥普家居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公司法》
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