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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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4-018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5:00 开始,会期
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15-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
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 6 号 1 栋一楼会
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2,329,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460,084,864 股的 61.364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23,556,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60,084,864
股的 48.59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8,772,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60,084,864
股的 12.7742%。
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
司已回避表决。
  赞成 58,863,1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063%;反对 55,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58,716,87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61%;反对 55,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39%;弃权 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
司已回避表决。
  赞成 58,863,18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063%;反对 55,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58,716,87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61%;反对 55,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39%;弃权 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保的议案》
  赞成 282,273,86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804%;反对 55,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6%;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58,716,87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61%;反对 55,2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39%;弃权 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张韵雯律师、李德齐
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4 年 3 月 27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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