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
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