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吴黎明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2023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
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履历如下:
吴黎明,工学硕士,教授。1981 年 1 月起在广东工业大学(前身为广东机械
学院)任职,历任机械系教师、机电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所所长、教授、
信息工程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广东工业大学教授、机电工程学院系主任;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
批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 本报告期亲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出席次数 自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吴黎明 9 9 0 0 否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参会。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姓名
议次数 会议次数 次数
吴黎明 5 1 1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走访
和考察,并专程赴湖南长沙对公司储能电芯业务及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考
察办公,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管理层和外审机构进行了
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
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现场陪同考察了生产线,并向本人详细讲解
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了详实的会议文件,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
息,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
姓名 与管理层沟通次数 与外审机构沟通次数
吴黎明 1 1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并持
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
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人对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
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
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见、独立意见或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预计2023年度与各关联
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5,550.00万元,在预计总金额范围内,公司及子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之间调剂使用。本人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广东德赛矽镨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形成关联交
易的议案》,因拟参与竞买方惠州市镨正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由以广东德赛矽
镨技术有限公司为主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任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为
股东的八家合伙企业,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惠州市镨正投资有限
公司为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核相关材
料的基础上,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出具了同意的审
议意见。
规定,及时有效地组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
《2023年一季度报告》
《2023年半年度报告》
《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23
年三季度报告》等各期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本人对公司提供的
财务会计报告及各期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核,与年审会计师就年
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审慎履行了相关审议职责,相关报告均经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专项监督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工作,编制了《2022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了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情况,在审
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出具了同意的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基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
情况的充分了解,在查阅了大华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
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其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为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事项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
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超越权限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经营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等议案。本人在审核相
关材料的基础上,对事先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的《关于修订<经营绩
效考核制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出具
了同意的审议意见。
四、参加培训和学习情况
主动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新规要求,深入领会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要义,进一步明确了独立董事角色定位和职责。同时,本人通过参加深圳证监局、
深圳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董监高培训班、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教育培训班,持续学习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等最新法规,
形成自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强化履职规范,持
续发挥监督和决策职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审慎、客观、独立履职,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
和运作情况,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
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客观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经营发展和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更多参考意见,
促使公司持续规范运作、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持续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保障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吴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