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数控: 纽威数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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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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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和《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
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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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以及任何涉及对外投资、股权性质资产的收购或处置、股权或权
益结构调整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或公司各项内部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不超过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
全年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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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内,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决定执行,
董事长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执行,总经理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授权相
应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十
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同类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
相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日常生产经营”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除本条规定的交易,包括超过规定标准的重大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交易以及非
经股东大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人员的亲属、前述人员控制的
企业或股东大会认定的与前述人员、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任何主体之间不得
发生任何关联交易,除前述交易外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批
准。受限于前述限制条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有
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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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在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总经理批准。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
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三) 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融资事项。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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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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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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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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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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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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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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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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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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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
当具体明确,但不得将法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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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七)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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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交由公司管理层具体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按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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