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 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股票转让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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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北固山西路 1111 号游客服务中心 B 座
电话:0999-8186519 邮编:835219 邮箱:1220705586@qq.com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委托方、受让
               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
方、阿拉尔统众 指
               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转让方、阿拉尔
           指 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水利水电公司
目标公司、青松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指
建化公司           公司
               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
标的股票       指
               司的 4000 万股股票
               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将其持有青松建
本次交易、本次转
           指 化公司的 4000 万股股票转让给阿拉

               尔统众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公司法》      指
《证券法》      指
               共和国证券法》
《 国 有 资 产 监 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督管理条例》       (2019 年修订)
《国有股权监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
         指
管办法》         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
         指
法》           修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新领泽法意〔2024〕第13号
致: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阿拉尔市统
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阿拉尔统
众公司”)的委托,作为阿拉尔统众公司受让新疆青松建材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或“青松建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
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阿拉尔统众公司受让阿拉尔水
利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的4000万股股票符合可以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规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
或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
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
其原件、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中关于事实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且该等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合法
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仍然持续有效且不存在任何撤回、撤销、修改、变更或补充
等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实情况或其他安排。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在的事实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所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税收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税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
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而言,至关重要的涉及行政或专业机构审核的事项,以
该相关机构出具的批准、批复、报告、证书或备案等文件为
准。
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任何有关
法律法规或中国政策自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的任何变
化或者调整导致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不适宜或错误不应
以任何方式构成本所对出具该等法律意见书的疏忽或失职,
亦不得据此以任何方式要求本所承担任何法律和/或约定责
任或义务。
最终依赖于阿拉尔统众公司及目标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及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
性。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理解,
不应被单独摘引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任何
第三方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假设和声明,本所律师本着审慎、客观、公正、
尽职的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概况
下简称“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与阿拉尔统众公司签署《股
票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阿拉尔统众公司拟协议受让阿拉尔水利
水电公司持有的青松建化公司40,000,000 股股票,转让价款
为270,600,000元(大写:贰亿柒任零陆拾万元整)。
  本次交易前,阿拉尔统众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36.60%
的股权,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2.63%的股
权,青松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占比39.50%;本次交易后,阿
拉尔统众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39.09%的股权,阿拉尔水利
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0.14%的股权,青松建化公司实
际控制人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控股青松建化公司39.50%的股权。
  二、 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转让方为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受让方为阿拉
尔统众公司,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所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1989年6月6日成立,
企业类型: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
市幸福路,法定代表人:卢钱龙,注册资本:人民币 7,200 万
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637744774,经营范围:
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预拌商
品混凝土、公路路基工程、起重设备安装,防腐保温工程、
水工大坝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尔
水利水电公司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
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公司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因此,阿
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具备本次标的股票转让的交易主体资格。
  (二)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南泥湾大道西961号办公楼,法定
代表人:胡鑫,注册资本:152,629.24万人民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6590027817997079,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五
金交电、矿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阿拉尔
统众公司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企业法人,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
章程规定,上述公司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因此,阿拉尔
统众公司具备本次标的股票受让的交易主体资格。
  (三)交易双方关系
  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的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占比48.9907%;阿拉尔市新
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占比
权占比5.1%。
  阿拉尔统众公司的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占比89.997%;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占比10.003%。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8月6日
发布的对《关于国有全资企业的定义》的解答,本所律师认
为,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与阿拉尔统众公司为国有全资企业,
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三、《股票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司签署《股票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转让方(甲方):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二)目标股票及价款
   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将持有的青松建化公司(股票代码:
人民币270,600,000元(大写: 贰亿柒任零陆拾万元整) 转让给
阿拉尔统众公司,用以抵偿欠款。阿拉尔统众公司同意按此
方式及价格受让上述股票。股票转让登记后,阿拉尔水利水
电公司的欠款全额偿付完毕。
   根据阿拉尔统众公司提供的公告资料,青松建化公司已
经就《转让协议》签署事宜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转让协议》各方均具有签订
《转让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各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转让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转让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一)青松建化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阿拉尔统众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目标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
缴资本:40785.65万元,注册地:新疆阿拉尔市滨河大道东
围:年产10万吨硫酸(93%,98%)、年产12000吨盐酸的生
产销售;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车维修(二类);
成品油零售、液化天然气销售(以上内容仅限所属分支机构
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磷肥、硫酸钾、复合肥、重晶
石粉的生产销售;水泥、水泥熟料、预应力多孔板、加气砼
砌块、水泥预制构件、石灰粉、石料、建筑涂料的生产销售;
洗车服务;润滑油、汽车零配件、钢材、化工产品、建材、
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铸造件、通用零部
件、机械设备安装;场地租赁;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劳务派遣;余热发电、电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松建
化公司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企业法人,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
程规定,上述公司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标的股票权属以及限售情况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为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的青
松建化公司40,000,000股股票,标的股票全部为无限售流通
股。标的股票权属清晰,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限制转让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的标的股票权
属清晰,属于可依法转让的资产,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可以免除发出要约
拉尔统众公司,双方均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下的企业。
的股权,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2.63%的股
权,青松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公司,股权占比39.50%。
  本次交易后,阿拉尔统众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39.09%
的股权,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持有青松建化公司0.14%的股
权,青松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控股青松建化公司39.50%的股
权。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股份。
  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与阿拉尔统众公司作为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第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下的企业,阿拉尔水利水电公司将持有的青松建化公司
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青松建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
条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阿拉尔统众公
司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转让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青松建化公司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免除发出要约的相关
规定,阿拉尔统众公司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六、本次股票转让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体资格;
水利水电公司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清晰,属于可依法转让的
资产,不存在设定质押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转让的情形;
份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阿拉尔统众公司可
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青松建材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股票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签字):
           刘 丹
       经办律师(签字):
                      刘丹
                     贾雪婷
                   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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