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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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6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4〕2号)、
            《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4〕3号)、
             《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
                             (以下简称“《决
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
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虚 增 成 本
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 (一)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杨江红: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
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虚 增 成 本
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你于 2020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任
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项、             (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
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内容如下:
   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 年累计发生
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
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号)第一条 、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虚 增 成 本
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冯斌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刘洪 2020 年 11 月
至 2022 年 9 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王海玲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9 月担任中
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 2020 年 9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
江军为中泰化学现任总经理,黄增伟为中泰化学现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法》
第 180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们任职期间的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项、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将严格
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新
疆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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