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 关于年审会计师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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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审会计师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
职。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
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0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
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 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
地产业、建筑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 家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
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
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
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
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
监督管理措施 34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1 次;101 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45 次、自
律监管措施 7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经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
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
     二、2023 年年审会计师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
规范及公司 2023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审计,同时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及公司营业收入扣
除事项和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
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
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
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
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
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
查和评价,认为其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
规范,能够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同意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
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召开沟
通会议,对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及人员
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出具了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
成员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年报审计的审计意见
类型、年度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审计关注的重大事项的执行程序及结果及
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内容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
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
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
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
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
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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