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亚股份: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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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四条 董事会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其决策所
需要的数据及解释。总经理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以便董事会决策。
如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独立机构出具独立意见作为其决策依据,聘请
独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应首先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为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效率,如果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的
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但需要披露的,应由董事会审批;有关
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
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
调整现有委员会。
 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
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
知全体董事。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
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董事
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和方式通知各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视为该名董事出席了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投了弃权票。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
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
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
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
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
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意见稿,
由董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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