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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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
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
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它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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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
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和第七条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
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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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
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
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
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
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三章 关联人的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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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
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本制度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除《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前述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或董
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
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章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
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章的
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章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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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该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控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二)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
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
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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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
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
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
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
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
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
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
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
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
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
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
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
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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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文件(如适用);
  (七)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人介绍、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适用)、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
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
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
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如适用);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
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
(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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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
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
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
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八
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
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
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秘办责保管。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前有效及经修订的
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 8页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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