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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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公告编号:2024-010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
市股数为 54,000,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54,000,000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7 名,分别为骆兴顺、钱晓晨、
马洪伟、苏州和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苏州和阳”)、崔连
军、江晓燕、罗耘天。上述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54,000,000 股,占截至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起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26 日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和林微纳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后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3,717,702 股,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16,282,298 股。
其中,骆兴顺先生认购部分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其余部分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
公司总股本由 80,000,000 股变更为 89,874,453 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上市后不存在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
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根据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
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
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
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
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
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
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
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
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 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如下:
  “(1)本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通过苏州和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有),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的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
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
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
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
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
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
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减持的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
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
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
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
司所有。”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
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
前提下,若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
业将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
部归公司所有。”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
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
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
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
司所有。”
股 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
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
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
司所有。”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
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
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
司所有。”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
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
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
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和林微纳本次上市流通的
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等相关规定;和林微纳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4,000,000 股,占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数的 60.0838%,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剩余限
序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股东                                          售股数
号                       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量(股)
        苏州和阳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4,000,000        60.0838% 54,000,000   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          54,000,000                  -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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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和林微纳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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