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图: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2024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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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
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及本实施细则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
易所查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
决议公告可以加盖公司或者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
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
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
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
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本实施细则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实
施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实施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
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
规则》及本实施细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报送信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原则上每次定期报告只能提交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
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
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
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
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
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
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
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
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 10 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
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
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提供。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
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
 (一)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二)监事会决议应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
 (一)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提供。
  (三)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四)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五)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
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
见书。
  (七)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
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
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
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
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及存贷款业务等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
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实施细
则,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
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
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九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
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义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议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
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六)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
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
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要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及资产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
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
益。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
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
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细则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
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或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
相同。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
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约定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
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二)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细则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
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细则,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董事会办公
室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各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专业信息,在各
单位即将发生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都有
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
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
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得
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
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和初审后,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七十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如需要),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
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
提交财务总监或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披露。
 第七十一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事会名
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六)董事会秘书立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重大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七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
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但需保证对投资者进行公平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披露不
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
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
通。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
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约见安排。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
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实施细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本实施细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公司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前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及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实施细则
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或豁免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信息对外披露。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
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且
不得早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披
露的时间。
 第九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
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的至少一种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简称“指定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纸的,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披露,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指定媒体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指定媒体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
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九十五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事先应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
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
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审查,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
有权制止。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对信息披露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
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一百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擅自披露信息
或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并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实施细则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〇五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公司通过经营分析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〇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〇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
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八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实施
细则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
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〇九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一百一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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