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化学(00246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由委员会委员
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
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裁任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
长 1-2 名。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实
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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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前期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前期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前期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草
案)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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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
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等
方式。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要求,并可通过口头、
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
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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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
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