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
关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成员,对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
意见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
资格,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及能力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
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
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
见
资格证书,朱剑先生已书面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
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或独立董事培训证明。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
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场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