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 茂业商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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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为配合战略委员会工作,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总
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证券部、公司投资发展部门、公司财务
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
知全体委员,但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若遇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
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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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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