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合科技: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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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合科技”、“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3
年 7 月 6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
过,于 2024 年 1 月 4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
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如下
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委员会 2023 年第 5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审议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
披露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2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230.00 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略配售数量为 42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0.00%。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
超过 8,480.00 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
后综合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民生证券广合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
     (三)战略配售参与规模
  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 10.00%,即 423.0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8,480.00 万元。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
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认购金
额如下:
                                        拟认购金额上
  名称              投资者类型        限售期(月)
                                         限(万元)
广合科技 1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号资管计划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注 1: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注 2: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
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广合科技 1 号资
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 423.00 万股(认购
股票数量上限)。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拟认购比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三)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高管及员工情况
      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 8,480.00 万元,参与人姓名、
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份                  用工合同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额持有比例                  所属单位
              市场营销中心资深项目
                  经理
              市场营销中心高级销售
                  经理
      合计                  -   8,480.00    100.00%           -         -
     注: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四)实际支配主体
      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民生证券。民生证券能独立管理和
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
相应权利,系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及核心员工非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五)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民生证券广合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员工通过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
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已经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
者资格的规定。
  (六)关联关系
  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广合
科技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的
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和委托人出具的声明函、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委托人提供
的交易凭证以及对委托人进行的访谈,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
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委托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广合科技 1 号资
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限售安排
  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广合科技 1 号
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战略配售协议,协
议约定了认购的金额、认购款项支付、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五、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广合科技 1 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
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
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
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
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   涛           王   嘉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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