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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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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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
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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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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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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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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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
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
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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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
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披
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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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前条所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
准。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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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
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
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
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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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
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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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责任人及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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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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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
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
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公司证券事务部起草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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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以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提供财务信息,只有在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
条规定的时间公告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后才能提供,且提供的信息范围不得超出定
期报告或业绩快报所披露的范围。相关部门应当将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情况及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有关文件。月度财务信息没有公告,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持续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
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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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
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
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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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
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
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
存期限为20年。
第六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
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
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监
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信息沟通及有关制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
议、意见等。
第七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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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九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
关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
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
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
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等买卖公司股票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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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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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十
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
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述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二章 信息保密与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告前,所有信
息知情人员对其所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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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信息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五十条执行。
第九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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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应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
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七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
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董事会负责,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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