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
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始
创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 4,027 人,其中合伙人 166 人,
注册会计师 948 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及公司 2023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
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
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3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一
次会议,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
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
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议。
(二)2023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了审前沟通,对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计划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
计目标、审计方法、步骤、审计工作进度等进行了沟通。
(四)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
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审查等职责,
尤其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
发表意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24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按照有
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专业的判断原则,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职能,加强对
公司内、外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积极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能按时完成公司
清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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